2020广东军队文职公共知识:《民法总则》部分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我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本文主要总结了部分民法总则的最新亮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之前的《民法通则》并未对胎儿继承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在继承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从本质上而言胎儿仍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新的《民法总则》直接规定在胎儿继承、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法律的层面更加明确地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之前《民法通则》中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逐渐提高,现在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心智还是发育状况上都高于以往的水平,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调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发挥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亮点三:民法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年龄下调以外,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应的也做了改动。《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而在民法总则中只明确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新的《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为之。
亮点四:监护人争议的解决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于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新的《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避免了因为有关单位的不指定而无法确认监护人的情形。
亮点五: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精神
生活中,热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时不小心造成被帮助人受伤害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使大家产生一种心理评估:见义勇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帮却不用承担责任。为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六: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两年太短,不利于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来不及请求,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从而造成巨大损失;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权利。因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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