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农村商业银行时政热点评论:"一票否决"泛化甚至异化形式主义
“烟酒销售指标”、“精神病指标”、“结扎流产指标”……媒体盘点了近年来各地频现的“雷人指标”,如果完不成则跟进惩罚手段,美其名曰“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由来已久,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繁多的工作任务中将核心任务标红,引起基层工作者的重视,从而确保核心工作的顺利完成。作为一种超常规的刚性措施,“一票否决”对于严肃法纪、推行政令有着特殊的威慑力量,这种提着“官帽”抓落实的做法简单有效,也很大程度上成了上级“铁腕问责”、“决心整治”的代名词。然而,自列入“一票否决”的考核内容越来越多,使之呈现出泛化趋势,令基层干部不堪重负。在各种叠加的压力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以竭泽而渔、饮鸩止渴甚至弄虚作假的方式寻求“对策”,不但加大了行政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更抵消了政策效力、助长了形式主义。针对“一票否决”事项过多过滥的问题,2010年,河南、广东、新疆、江西等地都曾经出台清理措施。但往往是这边清理,那边出台。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谈到法治政府建设时明确提出:“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在以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的目标下,令人眼花缭乱的“一票否决”理当遵循法治原则予以规范。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强烈呼声。
如何科学设置、依法规范“一票否决”,正在成为管理层认真研究的一项课题。从本质上看,滥用“一票否决”乃是将“工作问题”转化为“位子问题”,起决定性约束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官帽”。国家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当务之急是加快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也是解决问题的必须。“一票否决”不能轻易放弃,在未能找到更有力措施之前,在依法治国观念未能牢固树立之前,“一票否决”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是最现实且有效的选择。但实施“一票否决”的项目,应该是针对影响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足以左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项目。
在另一方面,泛化甚至异化的“一票否决”影响着群众路线的践行。基层为了不被“一票否决”,被迫把主要精力放到应付上级检查考核上,有的完全不考虑本地条件的具体承受能力,不计成本地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举全地区之力确保考核指标的完成,造成了行政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和浪费。而群众的呼声与需求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基层干部或者力不从心,或者干脆熟视无睹,严重脱离群众。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解决“一票否决”泛化问题作为转变作风、减轻基层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在对“一票否决制”进行严格规范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评估考核体系。只有切实把党员干部从不堪重负的“一票否决”压力中释放出来,才能将群众路线践行得更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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