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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中烟工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相对责任年龄易错易混区分

来源: 2019-12-1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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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根据这8种行为虽触犯的具体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条内容,得知有些易混点需要区分,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点内容:

1、“烧”相对应的是放火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此处注意相对责任年龄的人对失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其主观方面是过失。

2、“杀”对应的是故意杀人,“伤”对应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①故其对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②包括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③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对绑架行为不负责)→故意杀人罪。④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责,致人死亡有属于过失的情形,所以其不承担刑事责任。

3、“淫”指强奸的行为,不包括猥亵。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强奸妇女的→强奸罪。

4、“掠”指的是抢劫行为。①:注意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的行为其不负刑事责任。②相对责任年龄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③相对责任年龄由于不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故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责任年龄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④此处的抢劫,不仅包括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毒品。⑤聚众“打砸抢”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为抢劫罪。故需要相对责任年龄的人同时还是首要分子。

5、“贩”指的是贩毒行为。①贩卖是有偿转让,如果无偿转让毒品(比如增与),则不属于贩毒。②注意其对制造、非法持有、运输、窝藏、走私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③注意和走私区分:走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贩卖是有偿转让。

6、“爆”“投”“烧”指的是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放火的行为。这三者危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并没有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决水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其对决水的的行为、或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操纵装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注意其采取决水等方式杀人的→故意杀人罪。

以上就是相对责任年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考试需要注意区分的易混易错情形,谢谢大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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