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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中烟工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侵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分析

来源: 2019-12-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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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一女子检查出怀孕后,告知公司领导,当天被解雇,理由是之前有过辞职意向,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侵害该女子平等就业权,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和未休产假工资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社会总是倡导男女就业平等,实际上女性在职场上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男性。以上所体现的是男女在性别上的就业不平等。

类似不平等情况在就业领域普遍存在。7月,浙江杭州的小闫向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第二天被该公司拒绝,“不合适原因”一栏上写着“河南人”。小闫认为遭到地域歧视,于是起诉该公司要求道歉赔偿。涉事公司负责人则称,不存在地域歧视。有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应赔偿小闫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

以上案例都在强调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那就是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是否真的实现了平等,还是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就业问题已经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劳动者更关注的是就业时能不能受到平等的对待,能不能有平等的机会。尤其是就业中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更是实现就业平等最应该关注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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