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考试公基常识:学会区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法律后果:(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利的行为。
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例】在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某市郊区新建地铁,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度升值
C.甲以拾得的2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答案】D
【解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故本题答案为D。
【例】甲租住在乙的房屋内,乙在异地工作。因连日大雨致乙的房屋有坍塌危险,为解燃眉之急,甲请人将房屋加固。双方租赁合同中无房屋维修义务的约定。对修房费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擅自改变乙的房屋状况,应自行承担修房费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
C.甲作为承租人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应承担修房费
D.甲修房是为防止自己利益受损,应与乙分担修房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A项错误,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应由乙承担修房费,甲无需承担修房费。B项正确,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C项错误,根据题干得知,双方租赁合同中无房屋维修义务的约定。甲作为承租人没有维修房屋的义务。D项错误,本题案例中,连日大雨可能会导致乙的房屋有坍塌的危险,甲为了乙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利益(继续租房),主动请人将房屋加固。在为乙的利益方面成立无因管理,故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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