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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南方电网考试公基法律知识:法的作用问题解析

来源: 2020-02-0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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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所谓作用,即:某一事物、现象在特定的背景与情景下对该环境、对象所形成的影响或所引发的改变。而所谓法的作用,就是法在特定的情景下对该环境以及该环境中的具体对象所造成的的影响和改变。
在我们常见的国考、省考、选调生等等就业考试中,我们一般从两个方面来学习和讨论“法的作用”——首先,是其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然后是法对人的影响。其实这是和我们的概念相关的,无非就是对其背景、环境的影响和对其中对象的影响两个方面。
其中,近两年考试的重点主要是法对人所形成的影响,加之发对社会的影响相对简单明了,长理职培选调生老师建议各位同学重点学习发对人的作用。
对人的作用——直接作用
对人的作用亦可称之为直接作用或具体作用。何以这么讲?原因如下: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对社会中的各个成员的约束和管控。并且这样的约束和管制对于社会成员是直接要求其践行并且是明确具体的。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负有赡养辅助义务”,它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相互照料义务。因而,法对人的作用,又称直接作用或具体作用。
在学习法对人的作用时,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掌握和记忆,其具体如下: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在人们具体进行某个行为时,给予本人以“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个方向来进行抉择,以此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指导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引作用是针对“当事人本人”来进行讨论的;然后大家要注意,指引作用发生的时间节点,往往是事情发展的“当前或当即”;最后还需要大家明确,指引作用包括: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三种模式(应为、勿为、可为)。
二、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人们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当某一社会事件发生以后,纷纷对该事项进行讨论、定性、下结论的过程。
对于评价作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评价作用中不包括自我评价,我们只讨论他人的评价,只研究“他人”对某一事项的认定;然后还需要大家明确,所谓评价有一个前提,就是某一事项的发生。换而言之,评价作用发生在“事后”。最后大家需要了解,评价作用包括两类,分别是:正式(官方)评价——即有权机关所作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保障的评价,例如:判决书、罚单等。非正式(民间)评价——指普通人所作的没有国家意志性,也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评价,例如:老百姓的言论、媒体的批判等。
三、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当某法律、法条或依法处理的某社会事件为人们所知晓以后,对人们未来进行相类似的事项时产生的指导作用,使得人们对自己未来的相关事项产生新的认知的作用。
首先,教育作用是对社会一般人而言的,也就是法的教育作用是针对“社会一般人”来进行讨论的。然后需要明确教育作用,对于一般人而言往往会在其相关事项发生之前发生,也就是教育作用发生在某社会事件之后,被教育人发生的相关事项之前。最后,教育也分为正面和反面两种教育。
四、作用
作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当事人之间基于该环境或条件以及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影响当事人之间做出关于未来的某个决定的作用。
首先,作用,最大的特点就是涉及多个主体,在作用中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此外,作用一般发生在多个当事人对某一事项的商议、讨论过程之中,往往也在事务发生的“当前”。最后,作用往往会指向一定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会引发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
五、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一违法犯罪、犯罪人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意义的惩罚与措施。
强制作用相对简单,首先会被强制的人,一定是违法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强制作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而言;此外,法律管行为不管思想,所以强制作用只能在行为以后才发生作用,也就是强制作用,发生于“事后”。
六、总结
法对人的作用相对复杂,需要大家多花时间记忆。因为在生活中往往对人的作用是无法进行明确区分的,往往一蹴而就。一个行为的发生,可能会应发所有的作用,甚至作用间也会有交叉,因而需要大家多多思考,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主要进行指引作用于教育作用的区分(时间节点)、指引作用与作用相区分(当事人人数)。
法对社会的作用——间接作用
法对社会的作用,也叫间接或抽象作用。因为,法律规定并未直接对社会进行具体的约束和要求,而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具体约束来间接的实现其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因而称之为:间接的,抽象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两方面。首先,法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当然作用必然是:维护阶级统治。其次,维护阶级统治,要从:健全经济秩序;促进文化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等方面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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