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军队文职考试公基备考资料: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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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贵州长理职培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
(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案】错误。解析:因为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解析:《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说法正确。
知识点2: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⑤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⑥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6.12,四川省属):
(单选)独生子小李的父母于2016年9月11日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留下存款120万元,小李的奶奶由于悲伤过度,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除爷爷甲、叔叔乙和姑姑丙以外,小李再无其他亲属。则该笔存款正确的分割方法是()。
A.小李和甲各分得60万元,乙、丙不分
B.小李和甲各分得50万元,乙、丙各分得10万元
C.小李分得85万元,甲分得25万元,乙、丙各分得5万元
D.小李分得67.5万元,甲分得37.5万元,乙、丙各分得7.5万元
【答案】C。解析:小李父母同时死亡,互相不继承各自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120万,所以小李父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的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只有小李,所以小李继承母亲60万遗产。小李父亲根据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有小李的奶奶、爷爷和小李共3个人,遗产60万,所以小李的爷爷20万,小李的奶奶分得20万,小李分得20万,故此时小李的爷爷有20万的财产,奶奶有20万的财产,小李共计60万+20万=80万。小李的奶奶又死了,小李奶奶的遗产20万,根据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小李奶奶的继承人有小李的爷爷、叔叔乙、姑姑丙,小李共计4个法定继承人,所以各得5万。综上,小李的爷爷有20万+5万=25万;小李的叔叔乙5万;小李的姑姑丙5万;小李60万+20万+5万=85万。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4,四川省属):
①(单选)工人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其兄先亡有子乙,邻居丙经常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遗嘱。对甲的遗产处置合法的是()。
由丙继承B.归国家所有C.归甲所在单位所有D.由乙和丙继承【答案】B。解析: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本题中甲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题中没有提到甲属于集体所有组织,因此按照一般规则属于国家所有,故本题的答案为B。
试题回顾3(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单选)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年12月10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甲于2017年3月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己共继承遗产300万元
D.丙共继承遗产200万元
【答案】C。解析:丁先于甲去世,因此发生了代位继承。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乙、儿子丙、孙女已进行代位继承,不包括儿媳戊。A项错误。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应该共同共有。分割以后,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B项错误。甲、乙共有财产600万元,则甲的遗产数额为300万元。丁先于甲去世,丁的女儿已实现了代位继承。因此甲的三个继承人乙、丙、己各100万元。因为在财产分割前,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死亡,所以发生了转继承,即乙应该继承的100万元给了乙的法定继承人丙和己,一人50万。同时乙自身的300万也被丙和己继承。因此,丙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己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C。
试题回顾4(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8.12,四川省属):
(单选)1990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李某过世,李某的继承人未分割该住房。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周某与王某约定将上述房屋50%份额无偿赠予王某,李某父母、小周表示反对。下列关于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50%产权的约定,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的产权超过50%,可以自由处分
B.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全部产权,可以自由处分
C.无效,未经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D.无效,未经小周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答案】C。解析:在传统民法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该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本题中对于该住房,周某、小周和李某父母构成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以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为原则,某个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在未征得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产权的约定无效。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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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
(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案】错误。解析:因为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解析:《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说法正确。
知识点2: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⑤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⑥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6.12,四川省属):
(单选)独生子小李的父母于2016年9月11日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留下存款120万元,小李的奶奶由于悲伤过度,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除爷爷甲、叔叔乙和姑姑丙以外,小李再无其他亲属。则该笔存款正确的分割方法是()。
A.小李和甲各分得60万元,乙、丙不分
B.小李和甲各分得50万元,乙、丙各分得10万元
C.小李分得85万元,甲分得25万元,乙、丙各分得5万元
D.小李分得67.5万元,甲分得37.5万元,乙、丙各分得7.5万元
【答案】C。解析:小李父母同时死亡,互相不继承各自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120万,所以小李父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的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只有小李,所以小李继承母亲60万遗产。小李父亲根据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有小李的奶奶、爷爷和小李共3个人,遗产60万,所以小李的爷爷20万,小李的奶奶分得20万,小李分得20万,故此时小李的爷爷有20万的财产,奶奶有20万的财产,小李共计60万+20万=80万。小李的奶奶又死了,小李奶奶的遗产20万,根据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小李奶奶的继承人有小李的爷爷、叔叔乙、姑姑丙,小李共计4个法定继承人,所以各得5万。综上,小李的爷爷有20万+5万=25万;小李的叔叔乙5万;小李的姑姑丙5万;小李60万+20万+5万=85万。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4,四川省属):
①(单选)工人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其兄先亡有子乙,邻居丙经常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遗嘱。对甲的遗产处置合法的是()。
由丙继承B.归国家所有C.归甲所在单位所有D.由乙和丙继承【答案】B。解析: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本题中甲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题中没有提到甲属于集体所有组织,因此按照一般规则属于国家所有,故本题的答案为B。
试题回顾3(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单选)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年12月10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甲于2017年3月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己共继承遗产300万元
D.丙共继承遗产200万元
【答案】C。解析:丁先于甲去世,因此发生了代位继承。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乙、儿子丙、孙女已进行代位继承,不包括儿媳戊。A项错误。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应该共同共有。分割以后,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B项错误。甲、乙共有财产600万元,则甲的遗产数额为300万元。丁先于甲去世,丁的女儿已实现了代位继承。因此甲的三个继承人乙、丙、己各100万元。因为在财产分割前,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死亡,所以发生了转继承,即乙应该继承的100万元给了乙的法定继承人丙和己,一人50万。同时乙自身的300万也被丙和己继承。因此,丙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己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C。
试题回顾4(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8.12,四川省属):
(单选)1990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李某过世,李某的继承人未分割该住房。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周某与王某约定将上述房屋50%份额无偿赠予王某,李某父母、小周表示反对。下列关于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50%产权的约定,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的产权超过50%,可以自由处分
B.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全部产权,可以自由处分
C.无效,未经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D.无效,未经小周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答案】C。解析:在传统民法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该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本题中对于该住房,周某、小周和李某父母构成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以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为原则,某个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在未征得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产权的约定无效。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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