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东军队文职岗位考试公共科目备考: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今天我们就对逮捕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重罪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批准和决定机关
1.批准机关: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2.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四、逮捕的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五、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放证明。
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七、易错考点记忆
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是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考题巩固】(判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批准权。( )
【答案】B。解析: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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