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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广东军队文职岗位考试专业科目备考:出版业及其构成(出版)

来源: 2020-03-2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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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出版业及其构成(出版)

  (一)出版业

  1.出版业的概念

  出版业是指营利性的、经常性的出版事业。非营利性的出版,或无须由自己核算的委托出版,不称为出版业。经营出版业的负责人称作出版人、出版者、发行者;经营出版业的机构叫做出版社、发行所。出版业是在出版物具有商品价值以后形成的一种行业,其沿革因地区或国家而异。我国出版业由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出版专业科研单位组成。

  2.新时代我国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方针原则: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3)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4)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5)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6)坚持质量第一
    (7)坚持走改革创新之路

主要任务:

    (1)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传播和积累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3)弘扬中国文化
    (4)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5)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1.出版单位

  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社(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编辑部)和互联网出版单位等。报社一般归属新闻业。

  (1)出版社:出版图书或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或互联网出版为主要任务的出版单位;
    (2)期刊社:以出版期刊为主要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设立办事处等,但派出机构等不得从事采访、编辑活动;
    (3)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从属于法人的出版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2.制作单位

  对精神生产内容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制成能够据以批量复制出版物的具有一定物质形式的“母版”的专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出版物制作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请审批或备案的手续。未取得合法资质者不得从事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

  3.印刷复制单位

  从事出版物物质生产过程的部门,包括印刷厂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工厂等。

  它们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根据出版单位提供的原稿(原稿盘、原稿带等),利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生产工具,通过物化劳动印刷或复制出可以大量传播的出版物。

  我国对印刷复制单位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定级别的出版行政部广】审批许可,任何单位都不得经营出版物的印刷、复制业务。

  4.发行单位

        用商品流通方式将出版物向社会传播并销售给读者的经营单位,包括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

  我国对发行单位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一定级别的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任何单位都不得经营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5.出版专业教育单位

  出版专业教育单位,是专门培养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包括进行全日制教育的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主要进行业余继续教育的各种新闻出版教育培训机构。

  6.出版科研单位

  是专门进行出版科学研究的单位,包括对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科学研究的各种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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