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中烟工业考试公基备考资料: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关考点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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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必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它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法谚有云:“无罪过,无犯罪。”犯罪的罪过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例如让考生判断行为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中的何种情形,或是该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节学习重点与难点就在于区分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不同形态。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核心概念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可以将不同情形区分开。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反对”三种状态。“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反对”是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
(一)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1】甲和乙素来不和,某日甲与乙因陈年旧事发生争吵,甲怒火中,决定烧杀乙以后快,拿起一把手枪朝着乙的太阳穴开了一枪,造成乙死亡。【分析】认识因素上,甲认识到这一枪必然造成乙死亡。意志因素上,甲巴不得乙死亡,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案例2】甲和乙素来不和,欲图杀了乙泄愤,某日甲得到一把狙击枪,蹲在乙家对面的屋顶上,朝对面的乙开了一枪,造成乙死亡。【分析】认识因素上,甲认识到这一枪可能造成乙死亡。意志因素上,甲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小皮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在西瓜地周围私自拉了一个电网,在旁边立了一块小牌子,写着:此网通电,电死活该,责任自负。小丁看后不屑一顾,翻进去偷西瓜时触碰到电网被电死。【分析】认识因素上,小皮认识到了该电网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意志因素上,小皮私拉电网是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而非杀人,不是希望的心理态度。但小皮立牌子提示的措施不足以阻止他人被电死,无法体现反对的心理态度。因此,对小皮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放任,属于间接故意。
【对比】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
①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若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则认定为直接故意。
②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过失
【知识链接】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举例:小皮不小心打碎了小丁价值百万的花瓶,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考生比较熟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规定了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甲和乙驾车出去玩,行至乡间小路,甲看到前方路中间有一位老太太,对正在开车的乙说:“前面有人,你开慢点。”乙稍降车速,并说道:“咱是老司机,隔得远着呢,撞不着。”没有减速,结果由于车速过快,把老太太撞死了。【分析】乙知道车速过快会撞到人,只是他认为可能性很低,他稍降车速,说明他并不愿意撞到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比】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只不过可能性高低不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②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因素是区分二者的主要因素。究竟是“放任”还是“反对”,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如果采取了,说明行为人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就认定为无所谓,即放任,认定为间接故意。
【举例】上文私拉电网的情形属于间接故意。现将该案例改编为:小皮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在西瓜地周围私自拉了一个电网,在电网外拉了一圈2米高的栅栏,小丁越过栅栏翻进去偷西瓜时触碰到电网被电死。【分析】认识因素上,小皮认识到了该电网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意志因素上,小皮私拉电网是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且采取了有效的阻止措施,反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病人出现排异反应死亡。【分析】“应当预见”即有预见义务,以一般人的身份,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即可。从一般人了解的医疗诊疗业务规范来看,护士在打针前应当先做皮试,否则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该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志上,护士是不愿意病人死亡的,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无罪过则无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小皮和小丁许久未见,某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小皮十分激动,朝着小丁胸口轻锤一拳,寒暄道:“好久不见!”小丁突然捂着胸口倒下,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小丁体质异于常人,为玻璃人。【分析】小皮未预见到这一拳会导致小丁死亡,且他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未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无法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否“应当预见”,以一般人的角度用常识判断即可。
【案例①】甲发现宿舍里闹老鼠,于是买了黑芝麻糊和老鼠药混在一起,这时上课的铃声响了,他把黑芝麻糊放在桌上急急忙忙赶去上课了。下课后室友先回宿舍,发现桌上有黑芝麻糊,于是冲了一杯喝下,中毒身亡。【分析】从案例来看,甲并未预见到室友会喝下有毒的黑芝麻糊,他是否应当预见?将有毒的食品防在桌上,该行为以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并不合适,甲应当预见到室友可能会误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②】甲乙两人同住一个宿舍,甲发现屋子里闹老鼠,在奶粉中混入了老鼠药,锁在自己的柜子里。某日甲外出,乙看到甲的柜子锁着,心想柜子里肯定有宝贝,遂把锁撬开,发现甲藏了奶粉。乙没喝过奶粉,于是冲了一杯下肚,毒发身亡。【分析】甲将有毒奶粉锁在柜中,未预见到乙会撬开自己的柜子并喝下有毒奶粉,且他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某渔夫搭载了四位客人出海打渔,台风来临,将客人全部吹至海里,无一人生还。【分析】不可抗力,顾名思义是指无法抗拒的力量。台风属于自然灾害,当属不可抗力。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核心概念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可以将不同情形区分开。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反对”三种状态。“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反对”是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
(一)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1】甲和乙素来不和,某日甲与乙因陈年旧事发生争吵,甲怒火中,决定烧杀乙以后快,拿起一把手枪朝着乙的太阳穴开了一枪,造成乙死亡。【分析】认识因素上,甲认识到这一枪必然造成乙死亡。意志因素上,甲巴不得乙死亡,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案例2】甲和乙素来不和,欲图杀了乙泄愤,某日甲得到一把狙击枪,蹲在乙家对面的屋顶上,朝对面的乙开了一枪,造成乙死亡。【分析】认识因素上,甲认识到这一枪可能造成乙死亡。意志因素上,甲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小皮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在西瓜地周围私自拉了一个电网,在旁边立了一块小牌子,写着:此网通电,电死活该,责任自负。小丁看后不屑一顾,翻进去偷西瓜时触碰到电网被电死。【分析】认识因素上,小皮认识到了该电网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意志因素上,小皮私拉电网是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而非杀人,不是希望的心理态度。但小皮立牌子提示的措施不足以阻止他人被电死,无法体现反对的心理态度。因此,对小皮的心理态度应当认定为放任,属于间接故意。
【对比】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
①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若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则认定为直接故意。
②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过失
【知识链接】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举例:小皮不小心打碎了小丁价值百万的花瓶,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考生比较熟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规定了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甲和乙驾车出去玩,行至乡间小路,甲看到前方路中间有一位老太太,对正在开车的乙说:“前面有人,你开慢点。”乙稍降车速,并说道:“咱是老司机,隔得远着呢,撞不着。”没有减速,结果由于车速过快,把老太太撞死了。【分析】乙知道车速过快会撞到人,只是他认为可能性很低,他稍降车速,说明他并不愿意撞到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比】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只不过可能性高低不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②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因素是区分二者的主要因素。究竟是“放任”还是“反对”,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如果采取了,说明行为人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就认定为无所谓,即放任,认定为间接故意。
【举例】上文私拉电网的情形属于间接故意。现将该案例改编为:小皮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在西瓜地周围私自拉了一个电网,在电网外拉了一圈2米高的栅栏,小丁越过栅栏翻进去偷西瓜时触碰到电网被电死。【分析】认识因素上,小皮认识到了该电网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意志因素上,小皮私拉电网是为了阻止他人偷西瓜,且采取了有效的阻止措施,反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病人出现排异反应死亡。【分析】“应当预见”即有预见义务,以一般人的身份,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即可。从一般人了解的医疗诊疗业务规范来看,护士在打针前应当先做皮试,否则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该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志上,护士是不愿意病人死亡的,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无罪过则无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小皮和小丁许久未见,某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小皮十分激动,朝着小丁胸口轻锤一拳,寒暄道:“好久不见!”小丁突然捂着胸口倒下,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小丁体质异于常人,为玻璃人。【分析】小皮未预见到这一拳会导致小丁死亡,且他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未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无法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否“应当预见”,以一般人的角度用常识判断即可。
【案例①】甲发现宿舍里闹老鼠,于是买了黑芝麻糊和老鼠药混在一起,这时上课的铃声响了,他把黑芝麻糊放在桌上急急忙忙赶去上课了。下课后室友先回宿舍,发现桌上有黑芝麻糊,于是冲了一杯喝下,中毒身亡。【分析】从案例来看,甲并未预见到室友会喝下有毒的黑芝麻糊,他是否应当预见?将有毒的食品防在桌上,该行为以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并不合适,甲应当预见到室友可能会误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②】甲乙两人同住一个宿舍,甲发现屋子里闹老鼠,在奶粉中混入了老鼠药,锁在自己的柜子里。某日甲外出,乙看到甲的柜子锁着,心想柜子里肯定有宝贝,遂把锁撬开,发现甲藏了奶粉。乙没喝过奶粉,于是冲了一杯下肚,毒发身亡。【分析】甲将有毒奶粉锁在柜中,未预见到乙会撬开自己的柜子并喝下有毒奶粉,且他无法预见。属于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案例】某渔夫搭载了四位客人出海打渔,台风来临,将客人全部吹至海里,无一人生还。【分析】不可抗力,顾名思义是指无法抗拒的力量。台风属于自然灾害,当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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