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中烟工业考试公基备考资料:共有的有关考点提炼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物权属于财产关系中的内容,共有又属于物权中的内容。这一部分直接考查常考查共有的两种类型;间接考查多用案例来考查不同共有类型之下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处理,需要在理解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不用共有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一章节的学习需要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的区分,以及不同共有类型之下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处理。
二、种类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中的按份额享有所有权不是指拆分共有物分别享有该部分共有物的所有权,而是按份共有人对该整个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甲乙两个按份(70%、30%)共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这里的份额不是指甲对汽车的主车架、发动机享有所有权,乙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而是指甲乙按照百分之70和百分之30的比例对整个汽车享有所有权。
如果张三和朋友李四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两层住宅,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的份额,那么张三与李四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如果两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没有约定为何种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张三和李四对该房屋的共有视为按份共有。
对于上述案例的第二种情况,张三和李四对该住宅所有权视为按份共有后,份额的确定也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判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结合该条规定,张三和李四出资额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即可;如果条件变动为二者出资额不明确,视为两者等额享有,按照张三李四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处理。
2.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其份额就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负担,按照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负担。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例如甲乙丙丁(60%、10%、10%、20%)按份共有一套住宅所有权,对于该住宅产生的物业费,由甲乙丙丁按份额负担;如果甲要处分自己的份额,可直接处分给他人,无须经乙丙丁同意;但是甲如果要对该套住宅进行售出处分,应当经乙丙丁至少一个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处分。
3.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追偿。例如甲乙(70%、30%)按份共有一辆汽车所有权,该车仍欠银行贷款10万元,到期需要偿还,那么银行找甲或乙偿还债务时,甲或乙都需要对银行清偿全部债务10万元,超过自己份额所占部分,可以找另一方追偿,比如甲还完银行之后,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
(二)共同共有
1. 共同共有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类型有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例如甲乙丙丁四个人创业,合伙开了一家口罩工厂,甲乙丙丁对该工厂是共同共有关系,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张三和李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入一套住宅,平等享有该住宅所有权,两者就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
2. 共同共有内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夫妻共同共有一套住宅所有权,甲处分或修缮该不动产,必须经乙同意方可进行。
3. 共同共有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甲乙丙丁开设合伙企业,属于基于合伙关系的共同共有,四个合伙人作为共同共有人,对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找任何一个合伙人履行债务,该合伙人必须全部履行,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内部处理。
下面对共有中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通过表格的方式总结对比,帮助大家记忆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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