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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真题解析(5)

来源: 2017-06-03 07:52

 64.【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辩护权。(3)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5)参加法庭调查权。(6)参加法庭辩论权。(7)最后陈述权。 (8)反诉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2)控告权。(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4)申诉权。(5)上诉权。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这些程序保障权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权主要有:(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排除非法证据;(4)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5)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6)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一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等。

65.【答案】C。解析:逮捕适用的条件:(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66.【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7.【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68.【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法院直接受理。所以C项不对。BD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9.【答案】B。

70.【答案】A。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三、多项选择题

71.【答案】ACD。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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