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2年重庆检察系统面试真题及解析(4)
第二问:反方代表观点和事例
反方观点: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实体法首先要公正,程序法公正才有意义。如果实体法本身不公正,程序再公正也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手段必须受到目的的规范和调整,目的则是手段的核心结果。因而,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而存在的。无论是在执行判例法的国家,还是成文法的国家,实体法都是司法裁判的依据,而公正是司法活动本身运转必须遵循的原则。英国法学家边沁说过:"程序法唯一伟大的目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程序法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由此可见,实体法的重要性。
第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实体如果不公正,程序再公正也没有意义。要实现执法的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无疑都是重要的,但是评判两者的价值,却不能放在同一个位阶上进行。因为实体公正追求的是"身正",程序公正追求的只是"影子正",或者说,追求实体公正就好比我们追求健康,而追求程序公正就像追求漂亮的衣服。
第三,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实体法的产生先于程序法。我们常说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原始社会追求实体公正的方法,这就谈不上程序公正的问题。只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权力后,为了更好、更有效率地实现实体公正,才逐渐形成了程序的概念。从奴隶社会的天讨天伐,到封建社会的专制机构,再到我们今天强调的人权法。我们可以发现,程序一直都在苦苦地跟随在实体的后面,程序公正也是苦苦地维护着实体的公正。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实体公正决定着程序公正的性质和方向。纵观古今中外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实体公正概念要求匹配不同的程序公正的概念。从罗马法,到拿破仑法典,再到现代法律制度,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一脉相承,万变不离其宗,而程序法千变万化,形式多样,从棍棒刀剑虎头铡,到手铐枪支注射器,但变来变去,还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
第五,从现实情况来看,实体公正也重于程序公正。如果你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制定本法。"这就说明程序法的存在是依赖于实体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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