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方式,主要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方式,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者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二)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
对新国家的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
1.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领事关系及全面发展正常国家关系奠定基础;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者协定;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发生更迭,其他国家的政府是否承认新政府为该国的合法代表的问题。
与新国家一起产生的新政府和一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变革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引起政府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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