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来源: 2017-09-10 10:26

 (一)条约继承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领土等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划分、河流使用等事务,一般应当继承。

原来对于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所有继承国有效。原来对被继承国领土部分有效的条约,仍仅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二)债务继承

1.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一般应当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

2.地方债务不继承

地方债务,是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且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对外国私人的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三)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继承。

凡是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出于何地,都用转属继承国。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