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的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国必须是实施有效的占领。即该占领国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的意思表示,并公开表示出来;国家必须对该无主地进行实际的控制。
2.时效
时效,是指取得时效,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3.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国家领土增加。
添附包括:自然添附,如河口三角洲、涨滩;人工添附,如围海造田。
4.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征服是以战争为基础的,显然被现代的国际法所废止。
5.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非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其中,非强制割让是合法有效的。
(二)领土取得方式的新发展
实践中产生的领土取得的新方式主要包括:殖民地独立方式和公民投票方式。
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殖民地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的国家或者加入其它国家而引起的领土变更。
公民投票方式,一般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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