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使馆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与外交代表
国际法中,常驻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机关,一般称之为使馆。
使馆的组成与等级
使馆是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的。其中,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不是外交官。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一般的外交人员包括: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代办是使馆馆长的一个级别,而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的某位临时代行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人员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过接受国的同意。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的人"。
(二)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代表。在处理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交往事务中,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的各项利益。
3.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4.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及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及财产及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1)使馆馆舍不得随意进入。未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没有例外。
(2)使馆及其一切财产免于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3)接受国对使馆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4)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2.使馆的通信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给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码电信。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适用无线电发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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