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际条约的效力和解释
(一)条约的生效时间
常见的几种条约生效方式:签署即生效,经相互通知批准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一定数量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效,条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二)条约冲突的处理规则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了两个或多个条约,而这些条约的规定又相互冲突。处理条约的规则主要有: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后约优先,先约失效;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直接适用后约优于先约,但先约并不失效。
(三)条约对非缔约国的效力
条约若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条约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也应当得到其同意,但第三国若无相反表示,可以推定其同意。
(四)条约解释的规则
一般解释规则:
1.按通常含义,结合上下文解释;
2.采用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
3.善意解释,即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诚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行。
辅助规则:
1.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如谈判记录、讨论纪要等;
2.多种文字的冲突。依约定的作准文字解释,如无约定,各种文本同一作准。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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