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仲裁,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给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仲裁协议一般由以下方式:仲裁条约、仲裁条款、专案仲裁协定。仲裁条约,是指缔约国订立的将彼此争端交付仲裁的专门条约。仲裁条款,是指缔约国在条约中设立一个条款,规定将以后履行条约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交付仲裁。专案仲裁协定,是指争端发生之后,当事国将该争端交付仲裁的特别协议。
(二)国际法院
1.法官制度
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代表本国处理过该案件。
2.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①对人管辖
只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a.联合国的会员国;b.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则》的当事国;c.特别声明当事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则》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国家。
②对事管辖
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包括:
a.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b.协定管辖,条约的缔约各方在特定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任意性强制管辖,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争端,《国际法院规则》当事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在这些性质的争端方面,对于本国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国际法院的管辖具有当然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协定。
(2)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
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等,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