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西法检考试申论热点预测模拟(2)(2)
二、回应民意是司法社会性的本质要求。司法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作为纠纷具体裁决者的法官,就既要和社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又要熟知普通民众的价值取向,"既要出世,又是入世"。除了法律原则、逻辑手段外,历史或习惯、社会效用、社会风俗、个人正义情感都会渗透在我们对法律的直觉性的领悟中,法官不可能脱离既定的文化传统包括民意对法律事件进行所谓完全独立的思考,尤其我国有着倾听民意、关怀民意的强大司法传统与文化。
三、回应民意是保证裁判效果的需求。执法者要接受世人公评,情理法兼容被认为是执法之人精要准绳。法官通过符合民意的裁判行为获得社会赞同,其社会赞同度越高,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就越具有权威性,其行为就越容易获得社会公众认同,解决冲突就越容易为社会所信赖。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关注民意,倾听民声有利于其法律价值判断被社会大众尽可能地接受。同时,司法裁判效果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失去社会多数成员支持的司法裁判,即使不能说是错误的,至少可以说是不合时宜的。从司法裁判中反映出来的价值观念应当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从而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甚至信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强化公众的法规范意识,使司法具有的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最大程度的得以发挥。
四、回应民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司法独立未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司法可以借助获得的民意摆脱权力干扰的困扰。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有助于司法始终保公信力,保持其中立、公正、权威的社会地位。同时民意的参与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这种"阳光下的司法"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另外民众对一些法律事件的高度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更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从立法的源头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施行。
[参考对策]
一方面,尝试民意征询制度,由若干社会阅历丰富、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或者职业经验的人员组成民意团,由他们对案件所涉情理进行梳理,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判断,通过"发挥征询团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有效防止法官阅历不足、知识不全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的欠缺,以最大程度保证案件裁判结果更加贴近基层民意,更加符合基层群众的内心正义"
另一方面,司法活动不是游戏者的作秀,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司法活动是一种独立的国家行为,司法活动在积极回应、贴近、顺应民心、民意、民声的同时,必须区隔法律与民意之间的应有界限,警惕民意对司法活动的驱赶甚至绑架。因此,建章立制,明确改革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开展程序显得尤其重要。
备注:以上材料来源于网络
1、2017年4月26日人民日报论法:司法越专业越要倾听民声,作者:王勇
2、2017年4月26日人民日报论法:司法越专业越要倾听民声,作者:王勇
3、2010年7月26日青年法官论坛:浅析司法进程中的民意回应机制,作者:刘杰
4、2015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民意如何走进司法,作者:张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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