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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东莞市司法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 2017-09-20 16:1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五、选任机关和选任名额

东莞市司法局负责选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约12名(其中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4名,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4名,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4名)。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人员的50%;在报名人数充足的前提下,确定合适比例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任机关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对选任名额作微调。

六、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23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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