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东莞市司法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2)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连续两届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七、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报名网址:http://bm.gdsf.gov.cn/bmxt。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图片。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名人员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网络报名完成提交后,请下载报名表格并双面打印,将表格中应填而未填的内容手写补充完整,签名,盖章,然后将报名表格一式三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规格,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照片相同,背面注明姓名)一式三份,以及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人民监督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东莞市司法局研究室,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大楼),邮编:523000,联系电话:0769-22314673,联系人:杨沫、代春丽。
八、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一)公告。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本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发布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10天。
(二)报名。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接受公民对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
(三)初审。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评议。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负责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东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东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东莞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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