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招警考试监狱知识:监狱业务知识问答(三)
21、罪犯享有哪些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提出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5)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6)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7)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8)罪犯有刑满依法如期释放的权利;
(9)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
22、罪犯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罪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法律要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
23、罪犯应履行哪些义务?
(1) 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 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 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 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 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 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学接受改造的义务;
(8) 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 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4、狱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2) 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 罪犯收监的规定;
(4) 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5) 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
(6) 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 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 罪犯减型、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9)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10) 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11)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2) 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
(13) 罪犯的教育改造
(14)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2016年天津招警考试监狱知识:监狱业务知识问答(三)(2)
推荐:天津招警考试网2016-04-21 09:40:53 来源: 天津中公教育 点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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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寄发致罪犯亲属一封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制作狱务公开宣传栏,定期公示需要公开的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宣传监狱改造政策。
26、狱务公开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舆论和公众的监督;监狱机关的自我监督。
27、狱务公开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设立举报电话;设置监狱长信箱;建立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
28、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1) 对监狱执行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收监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对罪犯释放安置活动的监督等;
(2) 对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狱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对教育改造罪犯活动的监督、对劳动改造罪犯活动的监督等;
(3) 对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检举情况实行监督。包括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是否依法予以保护,有无妨碍罪犯申诉权行使的情况;监狱对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或转送有关机关,有无扣压罪犯控告、检举材料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情况;监狱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是否依照法律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处理等;
(4) 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执纪情况实行监督。包括有无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有无对罪犯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无克扣囚粮、囚款的行为;有无扣押、报复申诉、控告人的行为;有无非法使用武器、戒具和禁闭的行为以及其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严重损害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29、刑罚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保外就医、释放等。
30、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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