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点。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亦即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这是各个国家警察共有的特点。任何国家都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的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必须与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党和国家的一支的纪律部队。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特点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与公开性。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对犯罪全面而有效的打击。其次,为了广泛地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以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宣传、摸排等公开工作。第三,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的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确保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进行支持,并为秘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特点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执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则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则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特点
公安工作的强制性是指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但是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就是在对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进行教育,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的特点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进行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统一、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不是在同一时空内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模式,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击破、逐个制裁。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的、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分散的行动去实现。在工作中,我们务必要防止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片面观点。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和法律性有机结合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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