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招警考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刑事警察的职责)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治安警察的职责)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的职责)(巡警虽然也维护交通秩序,但不能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消防警察的职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治安警察)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治安警察)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警卫工作:路线警卫、住宅警卫、随身警卫),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保卫工作);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警察不准参与罢工);
(九)管理户政(户籍警察)、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外事警察);(注意:外事警察对出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边防警察)(边防警察的工作分为边境治安--维护过境不受侵犯及边境治安秩序和边防检查--对出入境人员、车辆等进行检查及查处边警违法违章事件)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监督检查权)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十三项职责。但是考虑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增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形势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断出现,就上述《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1项的职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图书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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