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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知识之治安调解

来源: 2018-01-26 21:49

在公安专业知识的测查中治安调解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现中公教育专家把治安调解这个知识点梳理一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只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民间纠纷"是指群众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如发生在家庭、邻里、同事、同学等之间的因琐事引起的争议,或者因排队、就餐、乘车等而引起的争议。
二、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并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恶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易调解处理的。
三、调解的处理
(1)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民事赔偿等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于虽然经调解达成了协议,但是又因反悔等原因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且告知当事人对民事赔偿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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