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考招警行测常识法律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法典在我国民法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我国将来制定统一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也顺理成章地成了热门考点。今天,中公招警考试网就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总则》修改的亮点问题--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点详解】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所强调的是"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的能力。根据行为人的年龄以及其辨认自己的能力,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解析:十八周岁以上(包括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比如二十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甲独自去商场购买的手机行为有效。这里注意,第十八条二款的涵义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生理年龄未达到十八周岁,但如果能自己养活自己,就可以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以下例题:
【例1】17周岁的甲辍学打工,每个月工资3000元。用自己的积蓄给母亲买了一部手机,母亲心疼钱认为甲未成年,单独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请问甲买手机的行为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解析】答案选A。甲虽只有17周岁,但靠自己的劳动能力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此时将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他所独立实施的行为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所强调是这个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能力养活自己。所以即便该未成人有较多财产,但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都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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