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第1篇(十五):丙类厂房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木器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其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甲类中间仓库[木器厂房中间仓库内储存的油漆、稀释剂的主要成分均为甲苯(闪点为 4℃)和二甲苯(闪点为 29℃),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甲类]时,其中间仓库[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生产需要,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所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并应靠外墙布置,还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毛皮制品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OO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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