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知识点:灭火救援设施
1、由于我国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设定不宜大于160m。
2、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6、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8、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9、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10、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同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场所)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同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场所)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1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1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13、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1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16、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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