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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安院校统考招警申论范文:定罪抢夺方向盘,当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剥离出来

来源: 2018-12-03 18:49

 司机对乘客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捏在司机握方向盘的手里。不论个别乘客因何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

记得我们小时候,公交车往往配备一驾驶员,一售票员。而随着科技进步,投币、刷卡乘车方式的流行,现在公交车上多只配一名驾驶员,一身而多能,兼做一些提醒投币、刷卡、让座、上下客的事务。如果要求公交车上再配备一名安全员,即恢复两人配置,势必会加大公交公司人力成本,或反映到乘车价格上,或者会让政府增加对公共交通的补贴。所以维持现状,其实也是对公众有利的。但是,公交车毕竟是窗口服务单位,客来客往,啥人都有,素质参差不齐。又如何消除个别无良乘客动辄逞凶斗狠,向司机挥拳或抢夺方向盘的公共安全隐患?

一方面,有赖公众注重规则意识,提升文明素养,共同创设出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诸如:按价自觉投币刷卡,留意到站下车,不与司机闲谈等;同时,对于个别乘客的越轨行为,也要勇于干预。

另一方面,则有赖法律的发力,对个别无良乘客滋扰司机甚至对司机挥拳相向或抢夺方向盘的恶行,予以严惩。就在同日,媒体也报道了两起“抢夺方向盘”事件:杭州市一名不付车费大妈因此被拘留8日;湖南永州市一名醉酒男子则因此被拘留10日。确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但是,需注意到,抢夺司机方向盘,可不单是扰乱公共秩序,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不单是车上乘客的安全,还包括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所以,有必要把抢夺方向盘行为,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单独抽离出来,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除非当时车里无其他乘客,车外无其他车辆、行人过往,不涉及他人安全。对于抢夺方向盘,没造成后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造成后果的,更要加重处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后果之有无大小,并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此外,今后公交车上,也无妨做好关于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司机恶行的法律后果的提示,即进行普法,以免“不教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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