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大家常常在生活中听到过放火罪,爆炸罪等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文所研究的这个犯罪是在刑法分则具有类似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兜底性质的一个罪名,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补充性质的,属于刑法里面含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守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件中女乘客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和司机的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以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同样危险的行为来危害公共安全。女乘客在明知自己乘坐公交车正在运行过程中,仍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与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案件中女乘客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这里面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明知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持有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除少数本罪属于直接故意以外,大多数的都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女乘客明知与司机进行肢体冲突,语言的争吵会影响整个公交车的运行,进而危及其他乘客的性命,还仍与司机发生冲突,并造成15名乘客不幸遇难,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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