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林省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杭州保姆纵火案”看死刑的执行方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莫焕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莫焕晶进行了宣告,并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莫焕晶执行了死刑。
时间回到2017年6月22日,杭州蓝色钱江公寓豪宅起火,雇主家母子4人身亡。嫌疑人锁定为保姆莫焕晶。2017年0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8年2月9日,“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一审被判死刑。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终于尘埃落定。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该案件中被告人莫焕晶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这里涉及到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块的重要考点-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首先,关于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其次,死刑缓期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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