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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检公务员招录169人考试注意事项

来源: 2019-01-03 18:09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

3.懂藏(蒙)汉语言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他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四)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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