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修改”考点解析
一、重要考点梳理
(一)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2.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组织和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