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陪审员 选任152人公告
一、选任名额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本次通过随机抽选、个人自荐、组织推荐方式,共选152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其中通过随机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2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发布选任公告
临河区司法局会同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临河区司法局会同临河区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临河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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