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江西省考招警行测常识判断考点:公职取得制度的重点理论总结

来源: 2019-05-25 08:22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录用

1.适用职务

初次进入公务员系统,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原则

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3.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4.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选任

通过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适用于领导职务。

(三)公开选拔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针对的是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2.聘用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通过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

3.聘任期限在合同中约定,期限为1至5年,可以约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

4.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例题分析: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犯罪受过民事处罚的

C.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处罚的

D.因车祸而受伤住院的

【答案】A。解析:《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