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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死刑制度

来源: 2020-02-23 18:13

  刑法是公安文职考试中法律部分常考的部门法之一,而刑法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这两个问题展开,在刑罚中,死刑制度是很重要的考点,下面我们学习一下死刑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的概念简单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的缓期执行,考试喜欢在这里设置陷阱。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理解,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2、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针对考试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三类人限制适用死刑、死刑的两个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后果。

  例题分析:

  (多选)下列关于死刑制度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死刑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答案】ACD。解析:死缓只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A错误。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是死刑的执行方式,B正确。审判时期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非犯罪时怀孕的妇女,C错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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