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新疆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全社会倡导诚信 涵养纳税人意识
两个《办法》的不同在于,新《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就是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将其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些人和市场主体偷、逃、欠税现象严重,除了逐利思维和占便宜思想作怪,更主要的是纳税人意识缺位,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虽有常态的制度规范,也有专项稽查和整治,甚至不乏重点打击,但公民个体和市场主体的纳税人意识短板只要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便难以根除。
依法监管是应有之义,涵养全社会的纳税人意识更加迫切。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纳税人意识的常态,纳税人意识不仅养成了依法纳税的行为习惯,也形成了通过纳税人意识监督公共财政善用和公共权力依法运行的权利自觉。他们的经验是,对于税收违法行为,既要设定严苛的处罚,使得公民和企业不敢在税收上越线,即形成法治常态的严监管,让纳税人不敢打“税”的主意。此外,就是通过构建社会征信机制,将纳税人也纳入诚信管理,一旦失信将面临多部门、系统性的联合惩戒,一旦上了失信人“黑名单”,在现实生活中会面临很多麻烦,甚至寸步难行。
诚信管理对纳税人的“软约束”要比法治惩戒的“刚性约束”更有成效,形成日常性的倒逼,促其依法、主动纳税。念好诚信“紧箍咒”,对涵养纳税人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办法》凸显诚信管理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增加“失信”二字,凸显《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并可对接社会征信机制,和其他部门的“黑名单”制度进行衔接,有利于进行统一的联合惩戒。另一方面,降低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降为1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稍有财产的人士,一不小心就会上了“黑名单”,因为失信而被联合惩戒。此外,《办法》还包括了信用修复和案件撤销等方面的修改。总之,纳税人要记住,占税收的便宜,将会得不偿失——诚信管理大大提升了税收违法的成本——不仅要付出经济成本,而且会影响社会声誉,在市场、生产中也会处处受限。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一旦被公布,不仅会公示3年,而且将面临30多项联合惩戒措施。失信人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是“寸步难行”。此外,失信人也将很难拥有公职身份,如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单位和个人失信的,不得参与各种表彰性的评选,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也要被撤销。
税收违法一旦超过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且公示时间长达3年。无论公民个体、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组织,长时间的公示足以让其声名、生意、生活尽毁,要想“洗白”必须付出高出违规成本几何倍数的代价。明星逃税的教训已经摆在那——除了缴纳巨额罚款,还会面临无戏可拍——若再进入失信“黑名单”,怕不仅仅是星光黯淡,还可能职业生涯受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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