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未成年犯的管理 教育
一.未成年犯的概念和特征
1,未成年犯的概念: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2,未成年犯的生理特征:处于发育高峰期,需要足够的营养,需要有适应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
3,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心理发展迅速,但各方面发展并不协调。独立意识强,认识能力差;自尊意识强,辨别和自控能力差;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4,未成年犯的行为特征:波动性,情绪多变,行为也出现被动;模仿性,受外界影响大,主要是模仿具有刺激性的攻击行为;纠合性,寻找伙伴,易于形成飞正式群体;反复性。
二.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与权益保障
1,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原则;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原则。
2,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受教育权力的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民事权利的保障,包括隐私权和被监护权;诉讼权利的保障;对未成年女犯的特别保护。
三.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与管理
1,未成年犯收押和转送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只能收押未成年犯,收押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未成年犯年满18岁,剩余刑期超过2年,应转送成年犯监狱继续关押改造。
2,未成年犯减刑的原则和条件:在把握减刑的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上适度放宽限制;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在执行一年零6 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两次减刑间隔应在6个月以上。
3,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假释,但对犯罪公司的一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应当从严掌握。
4,未成年犯释放的规定: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家属或由人民警察送回,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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