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吹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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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突出社会关注热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四品一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
二是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是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同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四是明确重大案件奖励的情形和标准。对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五是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细化了原先规定,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
六是建立纠错机制。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奖励条件,完善了奖励程序,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奖励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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