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务 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冲刺要点 梳理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亮点
1.《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定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调整充实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4.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5.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使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
6.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泛凝聚正能量。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