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 研玉米被偷
[表明观点]
妥善保护好科研农产品的安全,就是保护创新精神、呵护专注情怀,要充分吸取科研农产品被盗窃案件的深刻教训,亡羊补牢及时综合施策,切实保护好创新成果,利用好法律制度给群众打好预防针,让普通群众对科研人员的辛勤付出心存敬畏。
[观点剖析]
科研农产品其间接的市场价值远超普通的同类农产品,但是在不明真相的群众眼中这些科研农产品则十分普通,偷盗者与科研机构之间的认识差距让该类案件颇具争议性。
其实,发生在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早已经对这种争议下了结论。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按照科研农产品的“天价”定罪量刑,既是因为刑法的谦抑性,也是充分考虑了偷盗者的主观动机和社会的普遍认知,在广大农村,偷瓜摘枣是属于司空见惯的小事情,很少被认为是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为法律的规定以及判例的影响,“天价葡萄案”之后类似科研农产品被盗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违法处理。
虽然偷盗科研农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大,可是对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造成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有些学生甚至因为科研农产品被偷盗而无法按期毕业,这些偷盗行为还影响了技术研发的进程。总体来看,防止科研农产品被偷还是需要综合施策,切实避免这种难以挽回损失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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