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公务员考试招警公安基础知识: 警察权益的内涵
一、警察权益是个偏正词组,权益是中心词,而警察是对权益范围和属性的限定
从词语结构上分析,警察权益是由“警察”和“权益”两个词构成的偏正词组,其中,权益处于中心地位,而警察对权益进行范围和属性的限定。因此,对权益(利)含义的揭示是界定警察权益的前提。
权益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从词语结构上警察对权益进行限定,使警察权益有了具体指向并被赋予特定内涵。在西方国家,警察既可以理解为警察机关又可以看作是警察人员。在我国,警察机关是指公安机关,警察通常指警察个体。所以,警察权益中的警察是指警察个体。但问题关键在于作为权益享有个体的警察应如何界定?公安民警当中又有公务员序列和事业编制序列之分。笔者认为,只要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民警,无论是否为公务员,是否工作在一线,都应纳入到警察权益保护的范畴。
二、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警察权益是警察作为公务员所享有的权益
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一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警察,行使法律赋予的警察权,履行相应的职责。警察的双重身份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并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一名警察以特殊的执法身份行使警察权时,其行为便为公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警察机关承担,其权益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其实施的行为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其法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其权益保护同其他普通公民无异。因此,判断警察个体的行为是警察行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决定其权益是否属于警察权益范畴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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