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佳木斯抚远市人民法院招聘公告
2016年佳木斯抚远市人民法院招聘7名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抚远市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委托省高院面向佳木斯地区公开招考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职位
此次共拟招聘事业编制人员7名,其中,从会计工作人员1名,计算机工作人员1名,审判辅助人员5名。
二、招聘原则
1、坚持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因才施用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981年4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先天性心脏病);
6、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
7、佳木斯地区户籍;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9、身高:男1.7米以上,女1.6米以上。
报考会计岗位,限会计专业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报考计算机岗位,限计算机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过邪教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四、招聘方法及步骤
(一)报名时间、方式及资格审查(政审)
1、发布公告:在抚远市政府网和抚远市人民法院网同时发布。
2、报名时间: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至4月17日(上午8:30--11:30,13:30-16:30)。
3、报名地点:抚远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4、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联系人:何家峰、郑维佳
联系电话:0454-2193045 手机:18845321592
5、资格审查:
(1)审查方式: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2)审查所需材料: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应届毕业生原住所地户籍证明)、所在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一式3份)。②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④如考生已取得驾驶证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人数与招聘职位数的比例不低于3:1
6、考试费用:考生在现场通过资格审查后,需缴纳100元考试费。
(二)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加试和面试三阶段,笔试和加试同时进行。笔试和加试成绩出来后,分岗位、按招聘计划名额的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
1、笔试和加试
(1)内容:①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②加试为计算机打字考试。(报考会计岗位、计算机岗位的不参加加试)
(2)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
(1)方式:结构化面谈。
(2)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加试和面试成绩权重
笔试:加试:面试为6:2:2。
(1)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以百分计+申论成绩以百分计)÷2;
(2)加试成绩以百分计。计算机打字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为: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汉字130个字(含以上)为100分,考生得分=考生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字数÷130×100。打字为键盘录入,不含亚伟速录机录入。考试采取听打的方式,时间为5分钟。考试中只打录音中的汉字,不打标点符号。计算机考试的试题为语音试题,试题的语速为每分钟160个汉字左右。输入法可在86版五笔、极品五笔、二笔、微软拼音、智能ABC等常用的输入法中选定。使用特殊输入法的考生,请自行准备输入法安装程序;
(3)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采取结构化面试。
(三)体检。
分岗位、按照招聘计划名额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笔试、加试、面试总成绩)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执行。体检时不准携带通讯工具,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发现有冒名顶替、隐瞒病史、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取消体检资格。考生亲友不得随同考生前往体检医院,否则按违纪处理。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支付(体检医疗机构按照标准收取)。
体检中不符合条件的等额递补。
五、确定录取人员
1、体检合格后,分岗位、按招聘计划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笔试、加试、面试总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
2、根据应聘人员笔试、加试和面试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招聘人员。
3、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将向社会各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疑异的,抚远市法院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拟聘用人员名单。
4、试用期:一年
六、招考纪律
参加应聘的考生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假舞弊的;
(三)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抚远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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