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2017海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
如有任何报考疑问,请加入2017公务员警察考试群 413526447,我们为您分享最新的报考资讯和备考资料,欢迎您来这里和广大考生一同交流进步!
伴随着公考行业的发展,警察类的考试一直热度不减。而不管是对于省级公务员考试而言,还是专门招警类的考试,对于公安基础知识的考察都不可避免。立正网对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这一知识要点进行简要描述。
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权包括有权依法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有权依法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有权依法进行侦查实验;
有权依法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有权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有权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有权依法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