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晋升无需再挤独木桥
近日,我省下发《吉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记者了解到,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关注一:职级
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关注二:实施范圈
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关注三:实施时间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关注四:任职年限的计算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关注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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