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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2017-09-25 15:03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吉公局联发〔20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参照管理单位:



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报考者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定。具体程序和权限为: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将面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第七章 公示与审批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自觉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考试录用重点工作环节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记者现场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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