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法律知识:主刑之管制
一、管制的性质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由于不关押,其性质属于限制自由刑,而不是剥夺自由刑。
二、管制的特征
1、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参加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数罪并罚的最多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管制犯罪的义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五、管制的执行
管制由社区矫正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例题分析:
(多选)1.下列关于管制说法正确的是:( )
A、管制不实行关押,属于限制自由刑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C、判处管制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D、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1.【答案】AB。解析:A项,管制不实行关押,属于限制自由刑,正确;B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正确;C项,管制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错误;D项,管制由社区矫正执行,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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