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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军队文职考试法律知识:主刑之管制

来源: 2020-01-18 22:22

一、管制的性质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由于不关押,其性质属于限制自由刑,而不是剥夺自由刑。

二、管制的特征

1、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参加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数罪并罚的最多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管制犯罪的义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五、管制的执行

管制由社区矫正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例题分析:

(多选)1.下列关于管制说法正确的是:( )

A、管制不实行关押,属于限制自由刑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C、判处管制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D、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1.【答案】AB。解析:A项,管制不实行关押,属于限制自由刑,正确;B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正确;C项,管制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错误;D项,管制由社区矫正执行,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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