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西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考点汇总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例】如甲养了一条狗,狗是属于甲的,并且狗脖子上的狗链子也是属于甲的,因为狗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考察要点
(一)《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这里最常见的考察方式就是识记性考察,直接问考生: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期限是?答:从出生到死亡。
2.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①形式证据: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实质证据:有其他实质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形式证据的,以该实质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例】小王就要过生日了,但一家人却为小王的生日日期犯愁。妈妈记得小王是5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6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小王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答:以5月31日记载日期为准。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一般而言,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保留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例】李某、艾某为夫妻,李某有其父老老李,艾某怀有胎儿。李某出车祸死亡,并未订立遗嘱,且留有遗产60万元。此时,按照法定继承李某的遗产应分为三份,老李、艾某各20万元。另外20万元应为胎儿保留,等待胎儿出生。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所保留的20万元归属于该婴儿。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给胎儿的20万元则仍然属于李某的遗产,该遗产按法定继承给老李和艾某各分10万元。
(2)对胎儿的赠与。
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一旦胎儿出生,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赠与自始有效。
【例】刘某、肖某为夫妻,肖某怀孕。刘某的父亲老刘与刘某、肖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A赠与给胎儿,后胎儿出生。该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并非刘某、肖某,而是胎儿。因胎儿已经出生,该赠与合同自始有效。
(3)对胎儿的侵权。
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出生后,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例】孕妇甲到乙医院打针,因乙医院消毒不良感染。后甲生下丙,丙患有同种感染。此时,丙对乙医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例】如甲养了一条狗,狗是属于甲的,并且狗脖子上的狗链子也是属于甲的,因为狗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考察要点
(一)《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这里最常见的考察方式就是识记性考察,直接问考生: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期限是?答:从出生到死亡。
2.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①形式证据: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实质证据:有其他实质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形式证据的,以该实质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例】小王就要过生日了,但一家人却为小王的生日日期犯愁。妈妈记得小王是5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6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小王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答:以5月31日记载日期为准。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一般而言,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胎儿的保留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例】李某、艾某为夫妻,李某有其父老老李,艾某怀有胎儿。李某出车祸死亡,并未订立遗嘱,且留有遗产60万元。此时,按照法定继承李某的遗产应分为三份,老李、艾某各20万元。另外20万元应为胎儿保留,等待胎儿出生。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所保留的20万元归属于该婴儿。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给胎儿的20万元则仍然属于李某的遗产,该遗产按法定继承给老李和艾某各分10万元。
(2)对胎儿的赠与。
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一旦胎儿出生,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赠与自始有效。
【例】刘某、肖某为夫妻,肖某怀孕。刘某的父亲老刘与刘某、肖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A赠与给胎儿,后胎儿出生。该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并非刘某、肖某,而是胎儿。因胎儿已经出生,该赠与合同自始有效。
(3)对胎儿的侵权。
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出生后,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例】孕妇甲到乙医院打针,因乙医院消毒不良感染。后甲生下丙,丙患有同种感染。此时,丙对乙医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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