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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定继承你真的了解了么?

来源: 2020-01-29 14:35
民法历来是公基考试当中的一个重点,其中继承制度这一知识点在各个地方公益性岗位的考试当中更是常见,有难有易,基本的法定继承顺序以及第一二顺位之间的关系作为基础的考点也是经常出现,对这一知识点的把握或许在课堂上跟学生讲解清楚就可以了,做实际性记忆,但有些地方事业单位考试并不这么简单,可能涉及到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甚至更细,比如继承法题目相对就比较有难度。那么,对于继承法的题目如何去做呢,要知道做题是建立在理论清晰的前提下,下面就来介绍下法定继承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一下什么是法定继承,民法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故而民法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法定继承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对其遗产处理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可以说,法定继承就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补充,那么,法定继承的考点或者说其要注意的点有哪些呢,我们来具体看下:
一、法定继承顺位
我们来看下我们国家法律对继承顺位的具体规定,《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然,实际考试当中更加侧重于对基础的顺位以及对子女的扩充解释的考察,此外,还需要注意这一种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定继承顺位当中实际是有四种情况的。
为什么要对同一顺位界定如此细化呢,这就涉及到了两种顺位之间的关系,第一顺位是排斥第二顺位的,只要第一顺位哪怕只有一个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没有第二顺位什么事了,另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出现过细节性考察,题中表述是一律应当均等,是有问题的,《继承法》第十三条是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的。
二、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当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体现过,首先要明确前提,是在法定继承之下,之后再在去判断是否属于代位继承,最后还有一点,这里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一人进行继承,所以不论晚辈直系血亲中有多少子女,均只继承一人的份额。
三、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转继承当中,首先也是要界定转继承的前提,这里属于正常情况,被继承人先死,但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也就是紧跟着被继承人就死了,故而发生转继承。之后,需要注意的一个点就是需要将发生转继承的对象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去界定他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可能出现遗产叠加的情形,一般试题所见大多还是转继承对象的父母,这是需要注意的点。
【例题再现】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解析:这道题是大同市直考试中的一道原题,其实也是一道司法考试的原题,故而难度相对较高,需要学生对民法继承这一块的知识点理解较为透彻。这道题重点考察了第一顺位继承中子女的一个扩充解释,分四种情况,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下,首先,对小明来说,甲乙离婚时其已经20周岁了,即便是跟着甲丙一起生活对于丙来说也构不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毕竟其已经成年了,故A选项错误。其次,我们来看小亮,小亮本就是丙的孩子并随丙一起生活,因此,小亮在丙去世后是可以作为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故B选项正确。之后,我们来看甲,甲丙再婚,因此甲作为丙的配偶在丙去世后是可以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继承的。故C选项正确。最后,对于小光来说,甲和丙收养小光为养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在我国,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丙对小光来说并未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故小光无法作为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发生继承,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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